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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告
            日期:2012-09-28  來源:山東建招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十一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市政府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項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F通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按照不高于《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 〔1999〕1283號)和《山東省物價局、計劃委員會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1999〕367號)規定收費標準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計劃委員會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1999〕367號)和《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關于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004〕239號)規定收費標準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務類測繪收費。按照不高于《國家測繪局關于印發〈測繪工程產品價格〉和〈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的通知》(國測財字〔2002〕3號)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收取。
              四、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建設廳、監察廳關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001〕243號)規定收費標準的65%收取。
              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2011〕87號)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建設廳轉發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公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2002〕87號)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收取。
              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轉發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2007〕218號)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收取。
              八、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函》(魯價費發〔2001〕396號)規定收費標準的45%收取。
              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增補部分建材、建工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000〕322號)規定收費標準的90%收取。
              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辦法〉和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1999〕174號)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收取。
              十一、防雷裝置施工質量及竣工驗收檢測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關于規范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0〕10號)規定收費標準的90%收取。
              十二、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按照不高于《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規定收費標準的70%收取。
              十三、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土地管理局〈轉發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的通知》(魯價涉發〔1995〕131號)規定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十四、地籍檔案資料信息咨詢服務收費。免收"計算機數字化制圖"和"圖件復制"兩項成果利用費,其他仍按《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地籍檔案資料信息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09〕74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十五、公證服務收費。證明經濟合同類的收費標準,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司法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1998〕433號)規定收費標準的90%收取。其他類別的收費標準繼續按原文件執行。
              十六、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按照不高于《山東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010〕187號)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收取。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經營性收費標準的通告》(青政發〔2008〕58號)與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執行。
              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收費 降低 通告
              主送: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中央、省駐青單位,駐青部隊領導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6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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